【消防判囚】涉駕消防車撞斃單車漢 消防隊目不小心駕駛罪成囚4周
撰文: 梁錦麟
發布時間: 2024/05/13 17:21
最後更新: 2024/05/14 09:14
55歲退休消防隊目疑於2020年完成攀山拯救任務後,於西貢駕駛消防車時,撞斃1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漢。消防隊目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,今(13日)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4星期,停牌12個月,以及接受駕駛改進課程。裁判官判刑時指,本案造成1人喪生,死者家屬必然受到一生失去摯愛的打擊。辯方就刑期申請覆核,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27日再訊,並替被告索取進一步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其間被告還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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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姚志明(55歲),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不小心駕駛罪成,事發於2020年12月6日,被告在西貢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,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消防車;被告在開審前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,但不獲控方接納。
辯方求情時指,被告沒有超速,亦未有違反道路使用者行為,事後感到非常後悔,並及早承認不小心駕駛罪,以及替死者進行法事以作超渡。辯方又指,被告駕車多年均未留有任何交通違例紀錄,本案屬非常不幸的意外,以往比本案嚴重的案例獲判處罰款,冀法庭以罰款處理本案。
裁判官則認為罰款並非恰當處理方式,指「人命唔係用錢嚟計」。辯方則表示若被告被判處監禁,其妻子亦難以居住在消防員宿舍,令被告家庭受影響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,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無罪,不小心駕駛則罪成。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,被告作為消防員,曾接受防衛性駕駛訓練,是次意外是由被告的不小心駕駛態度造成。
裁判官續指,被告原為消防隊目,於2021年退休,案發後患有抑鬱症。裁判官引述消防處副處長替被告擴寫的求情信指,被告曾於火警中救出一對父子,並曾參與嘉利大廈及淘大迷你倉的拯救行動,另有多名消防局職員及逾百名同袍替被告撰寫求情信。
裁判官指,本案需考慮被告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的後果。雖然被告及早認罪,惟被告未有承認危駕罪,並歸咎於眼疾,而早前裁決則顯示意外與眼疾無關,但亦顯示被告當時沒有異常激進的行為。
裁判官續指,本案造成一人喪生,死者家屬必然受到一生失去摯愛的打擊。裁判官指,被告家人於被告判監後未能續居於宿舍非考慮之內,而被告於案發時只顧望向車前,未有望向更前方而釀成意外,監禁無可避免。
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有正面人格、沒有交通違例紀錄等,判監4星期,停牌12個月,以及接受駕駛改進課程。
辯方即申請覆核刑期,要求將案件押後,以索取進一步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其間被告願意還押。辯方指,被告家人現時居於消防員宿舍,並透過公務員特別配額申請公屋。若被告被判監,家人便不應繼續時居於宿舍,以及透過特別配額申請公屋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27日再訊,其間被告還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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